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47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申请报告》(国泰基战[2003]12号)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及《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股东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19%的出资转让给上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10%。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及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