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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止跨区县认证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0 生效日期: 2001-11-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54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一时期,市局在对稽核数据进行清分、比对过程中发现,个别分局的滞留、缺联发票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本辖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其他区县税务局认证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进项发票)造成的。经核实,纳税人跨区县认证进项发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对税收规定不清楚,有些办税人员身兼多家企业的办税工作,为图省事,将属于其他区县管辖企业的进项发票混同一起在一个分局认证;二是纳税因搬迁到新的注册地后,将开具的属于原注册地的进项发票到新注册地认证。以上违规问题,由于认证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等原因,将以上进项发票数据采集到认证系统,造成稽核比对后滞留、缺联发票。 
  为了防止跨区县认证进项发票的现象再次发生,市局进一步明确要求: 
  一、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市局京国税发[2001]232号通知的规定,对非本辖区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证; 
  二、各局应对认证子系统中的档案信息与实际管辖的纳税人重新核对; 
  三、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金税工程相关规定,为下一步金税工程的全面推行打好基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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