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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1 生效日期: 2001-09-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法发[2001]13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应该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北京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延长〈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的通知》。请有执收项目的单位按照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延期工作。同时对已经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时办理依法纳税的《收费许可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京价(收)字〔2001〕255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应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但由于重新清理项目工作尚未完成,并考虑到明年将换发《收费许可证》,经研究决定,今年不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现将《收费许可证》延期和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去年进行过年审和去年年审后新办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延长至明年3月底。 
  二、市区(县)物价局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在《收费许可证》副证上办理延期手续。 
  三、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区(县)物价局要在《收费许可证》上注销,加盖“废止”章;已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要另办依法纳税的《收费许可证》。 
  四、对于收费问题较多的重点单位,各区(县)物价局可自行安排收费检查,凡违反《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的,要坚决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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