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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非法生产和销售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 2003-10-2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深公通[2003]6号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效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的活动,不断净化我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市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生产、销售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等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的用途和范围,或利用微型视频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生产微型视频监控设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从事生产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广东省公安厅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从事销售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 
  四、对非法生产和销售微型视频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 条、第 三十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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