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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8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 
 
  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并对此进行了专项整治。2000年对全省农村中小学进行了全面检查。据不完全统计,共抽调检查人员688人、组成238个检查组,检查农村中小学校6204所,查出违纪违规收费金额3114.03万元,已纠正处理1760.35万元,其中:退还学生1540.29万元,收缴财政213.08万元,罚款6.98万元。对乱收费严重的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给予了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有效地遏制了我省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但是,乱收费问题在一些农村中小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越权设立、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或推销报刊杂志;一些学校用书不规范,课本费偏高;一些学校不退或不能足额退还学生的预订课本余款。这些错误做法不但加重了农民负担,损害了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有效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教电[2001]46号)精神,现就治理我省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大局。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入手,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进行切实有效的治理,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肃纪律,体察农民疾苦,爱护教育形象,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坚决纠正一切乱收费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的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管理 
  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在教育收费问题上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一)农村小学、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除按规定收取杂费、借读费、搭伙费,有寄宿制的可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禁止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二)农村中小学杂费,按小学每生每学期10一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一30元的标准收取。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户口在本县(市、区)的跨学区的借读生。对户口不在本县(市、区),确需跨县(市、区)借读的学生(不含按规定统一招收的学生),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每生每学期300一500元标准收取借读费。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农村中小学杂费、借读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权限在省人民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调整,不得擅自或变相设立收费项目。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具体确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杂费、借读费的实际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各地确定具体标准的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有寄宿制的农村中小学,若确需收取住宿费,其标准由所在地、州、市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宿条件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制定住宿费标准的权限也不得层层下放。 
  (三)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公办农村初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教电[2001]46号)的要求,收费标准不得超出小学每生每学年12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230元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要坚决降下来。 
  (四)严格控制代收费,降低课本价格,杜绝乱摊派。只有经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从严审批并登报公布目录的课本可以代收费,除统一代收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外,学校一律不准代收任何其他费用。各地不符合规定的代收费一律取消。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课本、教学参考书的价格,应按照已经降低的价格执行。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城镇要推广使用黑白版教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一律采用普通黑白版课本。各地、各学校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学生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不得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普六”达标欠款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得向学生摊派乡村公路或水利建设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图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以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不得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实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不得强制学生订阅报刊图书;县(市、区)和县(市、区)以下中小学校不得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 
  (五)农村中小学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取的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学校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监察、纠风、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也要主动为学校服务。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基础教育经费投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础教育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切实采取“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有力措施,继续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建立稳定的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和财政保证机制,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农村中小学正常公用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区),要通过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加以解决。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所有学校都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和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经费开支,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迅速组织力量,于2001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对全省农村中小学2000年秋季至2001年秋季人学发生的各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是: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的行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不执行国家、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行为;收费收入不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为;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且不使用专用票据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学校、学生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行为;违反规定代收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强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强制学生订阅各种读物(报纸、杂志、课外书籍等)的行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办农村中小学,末采用普通黑白版课本,试行教育收费“一费制”未按规定执行“一费制”的行为;本执行对贫困生减免杂费政策的行为;跨学期提前预收杂费的行为;不退或不能足额退还学生的预订课本余款的行为;其他乱收费行为。 
  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检查工作由各地(州、市)、县(市、区)物价局会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纠风办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检查所负责实施。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督促和指导。 
  此次农村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对查出的违法所得,要尽量退还学生及其家长,不能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予以没收,一律上缴当地财政。各农村中小学及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凡弄虚作假、不予配合的,按国家计委制定的《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计价检[2000]226号)从严处理。对屡禁屡犯、顶风违纪乱收费的,要坚决严肃查处。要把对事件的处理与对人的处理结合在一起,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行署)汇报此次检查工作,争取支持。检查结束后,各地(州、市)物价局要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1年11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省物价局,同时抄送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20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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