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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专业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9 生效日期: 1995-10-01
发布部门: 冶金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冶金产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规划和冶金行业实际需要,冶金工业部商国家技术监督局组建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技术委员会由冶金工业部负责领导和管理。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是主管冶金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三章 组  建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8,使用和经销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1/4。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方案,由冶金工业部提出,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七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冶金工业部提出,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主要任务,根据实际情况由该分技术委员会与所属技术委员会商议,经冶金工业部批准确定。
  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冶金工业部颁发。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25人左右,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20人左右,如确有必要,可适度增加。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人。
  需要时可聘请1~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技术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担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冶金工业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1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产生,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连聘连任。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为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分技术委员会的聘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
  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单位申请,批准和聘任程序同专家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
  单位委员由单位指派专家参加活动,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单位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人数不限。
  通讯委员的代表可列席技术委员会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可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主任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挂靠单位由冶金工业部在具备条件的单位中选择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修订编制(工作)组,在技术委员会指定的组长领导下,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销。

  第十四 条组建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
   1.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提出或采纳建议拟组建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
   2.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初选秘书处挂靠单位,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申请并择优确                    定;
   3.。建立由主管部门、秘书处挂靠单位和技术委员会(组建分委员会时)组成的筹备小组并分工;
   4.由筹备小组提出组建框架,包括专业领域范围,标准体系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组成方案、单位构成等;
   5.由筹备小组起草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等有关文件;
   6.经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同意后并向有关单位发推荐委员函,由委员所在单位填报委员登记表;
   7.召开成立大会,颁发委员聘书,授予印章。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在冶金工业部领导下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由技术委员会领导和协调。
  冶金工业部派联络员与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有出任委员的,可不另派联络员。专业范围有交叉或关系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也可互派联络员,以加强彼此间的工作协调。


    第十七条 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冶金标准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届满予以换届,换届方案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审批程序同新组建。换届时,技术委员会应做好任期总结,提出对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的修改意见。
  分技术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和换届同技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按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要求,委员应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不履行职责,不能坚持参加委员会活动者,或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部门重新推荐人选,经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同意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另行聘任。


    第二十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工业部委托,管理秘书处工作,并要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配置工作人员,配备办公用房和设备,提供经费支持,并保证履行秘书处职责。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应在工作细则中,明确职责和任务,建立工作程序,在委员会上讨论通过后报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备案。
  秘书处如工作不力,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应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经整顿无效的,将被调整或更换。如挂靠单位不愿继续承担的,应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未被批准前应继续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组织上、程序上和时限上保证发挥专家的作用。委员会决定讨论的问题,由秘书处事先将讨论的内容、时间、方式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告知委员,以便进行必要的准备。决定重要问题要充分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秘书处要建立委员会重要会议和重要事件的记录制度。
  鼓励专家以生产实践和实验的事实为依据提出有见解的技术报告和建议。专家以个人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意见,无须经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讨论下年度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安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不担任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
  重要问题要在技术委员会会议上研究决定,需急办的重要问题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并事后向技术委员会报告。
  技术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份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分技术委员会每年11月份向技术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并抄报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


第五章 经  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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