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教财2001年34号
各有关区县教委、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精神,保障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有效治理农村中小学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市情况,现就各近郊区农村地区和远郊区县城关以外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管理,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及代收费。
(一)农村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权在市财政、市物价局、市教委。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无权审批设置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所有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二)农村小学、初级中学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除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及借读费、有寄宿制的学校收取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代收的课本费外,不准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禁止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禁止将捐资、赞助办学与招生、入学挂钩,禁止学校及教职人员代办保险,禁止收取转学费,禁止任何单位在中小学生入学时搭车收费,禁止代办订阅报刊、图书。
(四)按照国家计委统一安排,继续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考虑农民承受能力,促进推广使用经济实用教材。
(五)农村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单位、部门截留、挪用。
三、要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要确保教师工资足额发放,保障农村中小学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同时,要合理利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1997]013号)和《关于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京教财[1997]014号)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助学金补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督检查的力度,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对农村中小学收费进行专项重点检查,确保有关农村中小学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案件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二)加强宣传管理力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监督。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要将此文件转发到本区县的所有农村中小学校,指导其做好收费治理工作。对在收费治理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2001]教电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多次组织专项检查。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越权设立向学生收费的项目;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强行由农村中小学校代收各种费用;一些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用书不规范、课本费偏高等。这些做法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为此,2001年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大局。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农村教育的形象,关系到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入手,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治理。当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使治理工作迅速取得扎实、明显并为农民群众认可的成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珍惜教育形象,体谅农民群众的疾苦,带头模范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坚决纠正一切乱收费行为,并进一步加强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任何一级领导和任何一个教师,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在收费问题上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二、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结合农村贫困地区实际试行“一费制”
(一)今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再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不再出台新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从200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实际,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其具体内容是,在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二)“一费制”最高限额标准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
2001年“一费制”最高标准按下列情况制定:
1、核定杂费标准。从目前全国平均水平和中西部地区的实际平均水平测算,农村小学杂费标准每年每生为65元左右,其中贫困地区小学为35元;农村初中为100元左右,其中贫困地区初中为70元。
2、规范课本费用。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要求配备的必要学生用书,2001年农村小学黑白版教材费标准平均每学年每生为46元左右、课堂作业本费平均为10元左右;农村初中黑白版教材费标准平均为120元左右、课堂作业本费平均为20元左右。
综合考虑以上两项因素和中小学信息、英语教育的基本需要以及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2001年的“一费制”最高限额标准规定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2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30元。同时,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各地应因地制宜地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并实行减、免收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最高限额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目前收费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要降下来;未达到最高限额的,不得提高。
(三)“一费制”先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范围内试行。其他地区是否进行试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三、进一步降低学生用书费用
各地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见附表),并按照国家对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今后,贫困地区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书;对一些特别困难的农村地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将采取措施逐步实行免费向学生提供课本的制度。改革现行学生用书的出版、印刷、发行机制与办法,打破“垄断”,建立公正有序的竟争机制,不断降低学生用书的印刷、发行成本。
四、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
自2001年春季开学起,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未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需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有寄宿制的初中可合理收取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再由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五、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学校对上述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六、禁止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正常合法的收费收入
农村中小学校杂费、学生课本费用等都有既定用途,要保证用于相应的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中小学校纳入财政“收支两条践”管理的收费收入。
七、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公开、公示制度,要将国家有关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政策规定、各地区执行国家政策的具体措施、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将社会各方面对本地区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举报及具体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做到件件有着落。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充分揭露,公开曝光;对案件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春季开学前,对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部署,并做好“一费制”试点工作,保证新学期开学时按新制度收费。
在春季开学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检查组,赴各地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各种必要投入,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3月15日前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附表:农村中小学学生必要用书及费用测算表(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