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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 2001-06-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333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中国光大银行和总行营业部的征收管理工作。 
 
 
2001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25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广东云南湖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陕西海南福建四川辽宁河北安徽湖南广西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总行、总行营业部、上海、长春、重庆、成都、济南、郑州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的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光大银行分行、直属支行名单 
 
 
2001年4月30日 
 
  件 
 
中国光大银行分行、直属支行名单 
 
  总行 总行营业部 
  黑龙江分行 深圳分行 
  广州分行 重庆分行 
  成都支行 太原支行 
  郑州分行 上海分行 
  杭州分行 天津分行 
  沈阳支行 济南分行 
  宁波支行 青岛分行 
  福州支行 厦门支行 
  大连分行 海口支行 
  昆明分行 武汉分行 
  长沙支行 合肥支行 
  石家庄支行 南宁支行 
  长春分行 南京分行 
  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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