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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汇检查工作监督机制,保障外汇检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以下简称内部监督)是指上级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上级局)对下级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上级局对下级局的外汇检查工作应进行及时有效的内部监督,下级局必须接受上级局的监督,并有权对上级局的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内部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为准则,做到公平、公正。
  第五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情况,以及执行现行内部规章制度情况,重点监督依法办案、案件处理、集体审议、重大案件报告、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 内部监督由上级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下查一级,特殊情况,上级局可以跨级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
  日常监督是指上级局以下级局上报的检查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工作信息为对象实施的非现场检查。日常监督应保持连续性和全面性,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上级局对下级局在开展外汇检查工作中依法行政情况及对各项检查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现场检查分抽查和全面检查,上级局可视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对下级局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现场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方案,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局。检查通知应包括检查内容、实施时间及有关要求。
  第九条 现场检查可采用资料调阅、问题核实、现场问询等方法,现场检查过程应制作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局应将检查的初步结论反馈给被查局,在听取被查局的意见后,形成内部监督检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局。
  内部监督检查结论主要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四部分。
  第十一条 被查局对内部监督检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内部监督检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局提出复核。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被查局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内部监督检查结论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被查局必须制定出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检查局,检查局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
  对总局外汇检查工作的内部监督由总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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