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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借鉴外省、市户籍改革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各县(市)、区的户口可以相互迁移,在当地派出所随时办理。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迁郑户口。 
  三、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人才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迁郑户口。 
  四、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人员,可办理迁郑户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居民需办理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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