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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3]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做好我市各类特大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特大安全事故范围 
  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故、城市燃气事故、建筑事故、旅游事故、教育系统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渔业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他特种设备事故和矿山事故、中毒事故等。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计委、建委、商业局、港口管理局、交通口岸 
  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旅游局、教育局、环保局、财政局、广电局、大连电业局、气象局、周水子国际机场、电信公司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市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 
  (四)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 
  (五)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和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市总工会、计委、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相关部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范围 
  (一)市公安局负责特大火灾、交通、爆炸、人员密集场所、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各类特大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确定各类特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二)市建委负责特大城市燃气和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特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市计委负责特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特大渔业海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他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市港口管理局负责特大海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市交通口岸局负责特大道路交通运输、铁路道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保证各类特 
  大事故救援人员以及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运输。 
  (九)市卫生局负责特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各类特大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十)市旅游局负责特大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市教育局负责特大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负责特大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大连电业局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必要时,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四)大连电信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讯保障。 
  (十五)市商业局负责调运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供应。 
  (十六)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监测工作,必要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 
  (十七)市广电局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十八)市财政局负责筹备和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十九)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计委、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除按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外,还应参与相应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四、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都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问题、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以下部门: 
  1、市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3633944,3631831-417)。 
  2、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3702131)。 
  3、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4、各类特大安全事故归口主管部门。 
  (二)市政府办公厅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分管副 
  市长,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同时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 
  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 
  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进行拍 
  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 
  (一)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根据事故的类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三)指挥部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指挥,必要时紧急调动其他工程抢险队伍参加救助与抢险工作,或请求专家和部队等外部救援力量支援。 
  (四)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 
  六、其他事项 
  (一)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制定不同类别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分工如下: 
  1、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特大火灾、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市建委负责制定特大城市燃气、建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特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市计委负责制定特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特大渔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市质量监督局负责制定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他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制定特大海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市交通口岸局负责制定特大道路交通运输、铁路道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特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市旅游局负责制定特大旅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市教育局负责制定特大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负责制定特大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2、事故报告的程序。 
  3、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措施。 
  4、应急救援系统的启动程序。 
  5、现场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包括:秩序维持;人员疏散;险情处置;伤员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 
  6、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运输保障措施。 
  7、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8、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措施。 
  9、场外救援的措施及联络方法。 
  (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在本《预案》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有关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对已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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