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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31 生效日期: 2001-03-3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事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争议仲裁费 
  (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标准: 
  3人以下的 20元/件; 
  4至9人的 30元/件; 
  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 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四)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五)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六)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1、高级职务评审每人280元。 
  2、中级职务评审每人120元。 
  3、初级职务评审每人60元。 
  评审费包括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表格、资料、证书等工本费用和聘请人员补贴,由经市人事局批准的各级各部门的评委会向委托部门(单位)收取。 
  三、经人事部批准的全国、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普通执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藏语文考试,每人每科报名考务费25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36元。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由各级人事部门主管考试的机构收取。 
  四、专业技术聘任证书工本费为每证7元。由聘用单位向市人事局购买,不得向受聘者收取。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本8元。由市人事局收取。 
  六、考试查卷费,每科5元。查后确有错误,不收费。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收取。 
  七、乙种考试建档费每人20元(一次性收取)。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收取。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评定收费 
  1、培训费,由经人事部门批准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前培训工作的单位,向参加培训的工人收取。培训费标准每学时不超过1.00元,由培训单位根据不同工种等级的培训情况制定出培训教学计划,按行政隶属关系,经同级人事部门工考办审核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培训费收入用于培训场地的租用、教学消耗材料、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支出。 
  培训必须本着自愿报名参加的原则,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不得在考评工作中搞强制培训,严禁以没有参加培训为由而不予考评的做法。 
  2、技术业务理论考核费,由经人事部门批准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收取。收费标准不分工种,初、中级工每人15元,高级工每人20元。凡经批准免考技术业务理论者不收。收费收入用于理论考核的报名、制发报考简章、监考、考场租用等项开支。 
  市人事局工考办在该项所收费用中,按初、中级工每人5元、高级工每人7元的标准,向承担考核的单位提取组织管理、命题、制卷、评卷费用。 
  3、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经人事部门批准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的原则,根据不同工种等级考核的不同情况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工考办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批。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制卷、监考、原材料、仪器设备、现场测评等项开支。已经我局与市财政局审批的我市部分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标准见附件。 
  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在该项所收费用中,按15%-20%比例,向承担考核的单位集中提取组织、协调、命题等费用。 
  4、工人技术等级评定收费,由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向通过技术等级考评的工人收取。收费标准不分工种,初级工每人20元。中级工每人40元。高级工每人60元。收费收入用于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等级的组织鉴定,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及组织颁发,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等项开支。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4元,由市人事局工考办向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收取,收入用于向国家人事部购买证书所需的各项费用。各级人事部门工考办收取了工人技术等级评定费后,不得再另向工人收取证书工本费。 
  九、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管理费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是指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外省到我市安置,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市)安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包括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安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 
  1、外省到我市安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收费;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市)安置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收费。管理费由代管单位一次性向被安置人员原单位收取。 
  2、退休干部易地安置联系审批表工本费每份0.10元。由各级人事部门向被安置人员原单位收取。 
  十、社会招干报名考试费:笔试收费标准每科20元,面试收费标准每人40元(未参加面试者,不交此项费用)。由各级人事部门收取。 
  十一、各级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通知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的有关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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