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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意代理人代理的保险公司具不具备在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资格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 2002-10-1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公告38号
近来,有数家在香港澳门注册的保险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非法在内地开展保险业务,严重扰乱了当地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投保人利益,并产生了如下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是内地法律对港澳保险公司无约束力,投保人得不到内地法律的保障;
  二是如果保单签署地标明为“香港”或“澳门”,而投保人不能出具在港或在澳签单的证明,不仅保单无效,投保人还将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由于港澳与内地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理赔时依照港澳法律办理,内地各种证明材料未必会得到港澳法律认可,一旦发生纠纷,投保人还要聘请港澳律师,会带来高额成本和诸多不便,投保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伤害。 
基于上述情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广大投保人注意:如遇到保险公司代理人推销保险,要仔细察看代理人的《展业证书》,询问其代理的公司有无在内地开展业务的资格。如果代理人代理的保险公司不具备在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资格,其在境内的展业属违法行为。投保人如向这些公司投保,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请广大投保人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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