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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8 生效日期: 2001-03-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2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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