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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机关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6 生效日期: 1997-11-06
发布部门: 机械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于规定》及部党组实施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事务管理局有关国家机关车辆配备和更换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部机关车辆的配备和更换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中办发(1994)14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配备和更换车辆。
  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已按规定标准配备的小汽车,五年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绫使用。经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达到更新和报废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购置新车。
  三、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的,能在现有车辆中调配使用的,不再新购置车辆。调配不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购置新车。
  四、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有计划地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更新报废车辆。
  五、部机关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借用、占用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准公车私用。对现已借用,占用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要立即清退。
  附:关干加强现有车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现有车辆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用车制度,防止公车私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部机关现有车辆的使用,要严格按部机关用车暂行规定执行。
  二、机关各司局必须严格按规定用车,不得假借工作名义要车办私事,不得私自扩大用车范围。需超范围使用交通处车辆时要经服务局主营领导批准。
  三、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私自借车发生的交道事故,将追究车主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由车主个人承担。
  四、驾驶员本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时,必须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车辆用完后要报告并及时开回机关停放。私自开车外出,一旦发现要扣除当月资金,并给予下岗一周的处罚。
  五、执行晚间外事活动,节假日值班的车辆,能否开回家,由主管领导及调度酌情批准。
  六、为保障领导工作用车,专用车辆可存放住地车库和单位。住地离机关较远的班车驾驶员,晚间将班车开回机关存放后,为保证次日早上班车正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将小车开回家。公用车除执行晚间外事活动和经领导批准的情况外,一律在部大院内停放,不准私自用车。
  七、机关各司局的自有车辆也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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