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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毒鼠强、氟乙酸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为切实抓好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组织保障 
  做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在今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组成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设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原则。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地方政府和省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应进一步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如下: 
  (一)生产领域监管(包括生产鼠药的企业,加工、分装作坊)。由当地政府负责; 
  (二)销售渠道监管。入市开店、摆摊设点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游街串巷、走村上户的由省公安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使用技术监管。城市(含县城)、乡镇由省爱卫会负责,农田、农户由省农业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污染防治监管和收缴的毒鼠强等杀鼠剂的集中销毁。由省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事故应急处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六)中毒人员救治。由省卫生厅负责,省药监局配合; 
  (七)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由省公安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出重点,各司其职,限时全面整治 
  各设区市、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毒鼠强为害的特点,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阶段限定时间全面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8月1日一8月31日): 
  1.国家九部委局印发的《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多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由省农业厅负责寄送至各级农业局。城市由设区市农业局组织张贴至各区街道办事处和区属乡(镇)的所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共活动场所;农村由县(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张贴至各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共活动场所。 
  2.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新闻单位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3.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电话会;宣传车、大幅标语、传单、墙报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形成高压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 
  (二)专项查处阶段(2003年9月1日一9月30日):全省统一行动,由各设区市政府统一部署,规定时间、集结队伍,协同作战,进行地毯式排查。特别要对有可能生产鼠药的小化工、小农药企业,隐身于偏僻之处的小作坊,农资销售相对集中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村集贸市场,城镇小街小巷,城乡插花地带,进行重点和突击性检查。 
  1.由省公安厅牵头,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杀鼠剂的违法行为。一是配合各级政府查处非法生产杀鼠剂的违法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全面检查收缴在市场上非法销售的杀鼠剂。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杀鼠剂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收缴;对个人持有的毒鼠强,要动员其交出,拒不交出的,要强制收缴,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投毒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特别是对于重、特大投毒案件,要逐案落实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组织精兵强将,强化侦查措施,逐级督办,限期查破,予以严厉打击。办案中要将彻底查清来源作为侦办案件的重要任务,不查清来源不结案。对中毒事件,公安机关要积极参与救治、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中毒原因。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杀鼠剂的窝点,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封取缔,依法严惩,彻底消除隐患。 
  2.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对全省杀鼠剂生产企业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凡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杀鼠剂,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无登记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登记的鼠药产品中,掺杂毒鼠强成份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处,并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并积极会同经贸、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杀鼠剂进行清查清缴,集中处理。 
  3.由省工商局牵头,一是对辖区内生产销售杀鼠剂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逐户认真进行彻底的清理,未取得杀鼠剂《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和未取得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而从事经营的,责令其停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今后,凡未取得杀鼠剂生产经营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二是加强对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清查清缴。严肃查处打击摆摊设点、走街串巷四处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 
  (三)重点督办阶段(2003年10月1日一10月31日):对前一阶段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督办,尤其是对制售杀鼠剂案件多有发生的地区和市场,以及大案要案,要进行重点督办。督办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查处,谁负责”制度,由领导包片,责任到人。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一11月30日):逐级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由省里组成检查验收组赴各地组织验收。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杀鼠剂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违法制售杀鼠剂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售杀鼠剂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四、严密防范,着力治本,完善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要在8月底前建立健全毒鼠强长效整治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 
  (一)各地、各部门收缴的毒鼠强和废弃杀鼠剂,统一移交给当地环保局,当地环保部门逐级上交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集中处理,尽快彻底销毁,严防因保管不善而流失,贻祸社会。所需销毁经费由省政府解决。省环保局要在近期内提出建设或认定毒鼠强等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的方案,尽快付诸实施。 
  (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加强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 
  (三)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四)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和纵向横向联动机制;中毒事故报告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大要案挂牌督办及跟踪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业绩奖罚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管住源头,科学灭鼠,根除毒鼠强危害 
  (一)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市、县(区)在2003年9月1日以前,要完成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含县城)由市、县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工商部门应根据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或年检。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制度。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二)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加强对杀鼠剂安全使用和科学灭鼠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每个村委会和居委会必须培训1-2名灭鼠技术骨干和宣传员,以保证每年春秋两季全国统一灭鼠行动和宣传工作的开展以及长效管理的实施。要坚持不懈的宣传,提高城乡居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要建立完善的鼠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强灭鼠技术的指导。 
  (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属地化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持久开展统一灭鼠工作。2003年11月份,全省开展一次统一灭鼠示范活动。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每年春秋两季积极参加全国统一灭鼠行动。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六、沟通信息,把握全局,强化日常监督 
  各设区市要在2003年8月10日前,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强与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每月月底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省农业厅)报告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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