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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停(看)车费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0]197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我市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停(看)车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 设立专业停车场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除外),都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是从事停车场业务的单位的个人与消费者之间唯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其他任何票据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根据目前我市的实际情况,定额发票按其票面金额共分为3种,分别为“壹元伍角版、贰元版、叁元版。如今后停车场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市局将随时调整定额发票的种类。对按月缴纳停车费且金额转较大的,纳税人可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服务业发票,为消费者开具。 
  三、定额发票的规格为175MM×70MM=60K。共分为3联,其左半部分为存根联,中间部分为记帐联,右半部分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字轨为“鲁地税青字(××A38)”,其中“××”表示年号。为加强对定额发票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该发票的有效使用期现为半年,并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上加印“此发票在××××年××月××日前使用有效”字样。 
  四、发票采用水印纸印制,发票号码及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为进一步增强发票的防伪功能,决定在定额发票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 
  五、定额发票每本为100份,根据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的规定,每本定额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8.00元。 
  六、定额发票从2000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纳税人使用的带有企业名称的定额发票,可使用到2001年3月底。从2001年4月1日起,全市各专业停车场对外服务只能开具定额发票或服务业发票。届时,各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发票的缴销和清理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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