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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 2000-10-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所[2000]51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2000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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