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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 2000-10-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16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正式投产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在办理正式批复后,应重点做好减免税企业的后期管理,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不能满足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以本季度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在做季度申报时,应将弥补亏损的具体情况在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有关“备注”栏中作出说明。 
 
 
2000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享受减免税办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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