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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 2003-07-04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省教育厅等七厅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4号)文件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突出重要的位置 
  各级政府要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件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指导和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广开就业渠道,共同抓紧做好本科扩招后第一届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增加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各高等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落实。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工商部门要提供优质、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窗口登记单位要提供一站式服务,专人指导,及时办理其开业申请。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即可注册。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一律免收所有企业登记注册资。对于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自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管理费。 
  地税部门要通过推行接待咨询、服务承诺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高校毕业生的税收政策辅导和培训,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税务部门优先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1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从事城镇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积极实施职业资格培训,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抓紧组织实施好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冲D强就业服务”的要求,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为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各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与高职院校相互配合,把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组织起来参加职业培训和远程网络培训,根据就业的需要,确定强化培训的专业课程和实习项目。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可积极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远程培训项目辅导站,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就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 
  认真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前介入,为毕业生提供考核鉴定服务,培训经费由就读学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四、努力为未就业和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排忧解难 
  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的统筹管理。社区在面向社会招考工作人员时,要优先择优录用高校毕业生。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做好辖区内高校毕业生的情况摸底工作,掌握每一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和公益性活动,或介绍到社区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低保范围,并予以保证。 
  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商贸零售企业,其招用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税务部门要给予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国及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紧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3年是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由于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加,再加上受到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200多万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关系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国家支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央财政对该计划给予适当支持。从2003年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愿意报考研究生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仍可享受上述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人员的优惠政策。 
  二、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五、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高校可视当地疫情适当延长就业签约时间。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约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疫情流行地区高校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地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书。 
  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创造条件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并加强对用人信息发布的管理。 
  八、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九、要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对就业率低的高校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上述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要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使大批动手能力较强、适应性较好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用武之地。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路和成功经验,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高校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化解矛盾,维护高校稳定。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 
  十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形式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开展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要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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