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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纳税电子申报办法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 2000-07-20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0]28号
  为堵塞税收漏洞,预防和打击发票犯罪,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建立全市发票电子数据交叉稽核系统,推行纳税电子申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OOO年8月1日起,非双定户纳税人必须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市税务部门指定的SD98数据录入计算机或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电子申报。 
  二、已经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的,由市税务部门免费为其更换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防伪税控系统用户到市税务部门购置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 
  三、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及原需报送的有关纸质报表,并保证电子数据与纸质报表数据一致。 
  四、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时一并通过电子方式上报各类发票数据。 
  五、纳税电子申报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制定。 
  六、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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