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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消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5 生效日期: 2000-06-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38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消防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消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消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73号),现就我市消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防重点单位“十项标准”合格证费:每证10元。 
  二、防火档案工本费:每本30元。 
  三、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新发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21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1990元,资料费300元;原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不超过1700元。 
  四、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申报维修一种产品收费300元,每增加一种类型加收50元。 
  五、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质量技术监督的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六、火灾原因技术鉴定费: 
  1、金相分析:每件30-50元。 
  2、化学分析:每件15-35元。 
  七、各级消防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从2000年 7 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消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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