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38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消防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消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消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73号),现就我市消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防重点单位“十项标准”合格证费:每证10元。
二、防火档案工本费:每本30元。
三、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新发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21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1990元,资料费300元;原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不超过1700元。
四、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申报维修一种产品收费300元,每增加一种类型加收50元。
五、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质量技术监督的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六、火灾原因技术鉴定费:
1、金相分析:每件30-50元。
2、化学分析:每件15-35元。
七、各级消防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从2000年 7 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消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