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8 生效日期: 2003-06-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3]82号
 
    
 
 
川办函[2003]82号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实现再就业救助工程目标。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意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4050”(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等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多,再就业压力大,已成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群体。为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就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目标和对象 
  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工作目标是: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特殊的救助措施,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切实帮助全省20万左右“405O”等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基本缓解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和突出的再就业矛盾。 
  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救助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以下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一)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已下岗、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身体残疾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三)夫妻双方均已失业(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身体残疾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构建工作平台和服务网络 
  为确保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实施,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再就业救助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再就业救助工作。街道和重点镇劳动保障机构要把开展再就业救助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并专人负责。社区再就业救助工作由街道和重点镇劳动保障机构聘用的专门人员担任。同时,要明确各级再就业救助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指导和督促其抓紧开展各项救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任务,适当安排一部分再就业救助工作经费,为再就业救助机构组织开展再就业救助工作创造条件。 
  三、完善实施相关政策 
  (一)鼓励各类服务型企业特别是民营服务型企业尽可能吸纳救助对象。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救助对象达到川委发[20O2]31号要求的,按规定享受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救助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通过灵活方式再就业的,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场地安排等再就业扶持救助和各项服务。对救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货物月销售额3000-4000元以下,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1500-2000元以下,按次纳税销售额在15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具体起征点由各市、州国税部门在幅度内确定。 
  (三)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各地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救助对象,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继续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救助对象的企业(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岗位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四)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聘用退休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在今年年底前对各类工勤岗位及其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模底调查制度。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再就业救助工作平台和服务网络,对救助对象每季度开展一次摸底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救助对象的底数和动态变化情况,分级建立专门的救助对象台帐和资料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受理救助申请制度。各地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重点镇劳动保障机构开设再就业救助窗口,公布再就业救助电话,并及时受理救助对象的再就业救助申请。同时,要在再就业救助服务窗口公布再就业救助条件和救助程序,公示救助对象名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再就业救助机构要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社区再就业救助机构密切配合,为救助对象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托底安置、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免费服务,指导和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再就业救助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汇总、分析和掌握再就业救助工作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对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重大意义的认识。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帮助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的重大部署和具体行动,也是维护我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再就业救助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分级负责、分工到位、责任到人的责任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社团组织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再就业救助工程,为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和帮助。 
  对中央、省属企业的救助对象实施救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整体规划,同等对待,统筹安排落实。 
  (三)加强对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工作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调整充实就业服务管理的再就业救助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好各项救助服务工作。加快推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指导街道和重点镇劳动保障机构积极开展再就业救助,充分发挥其在帮助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市、州要确定一个城区或一个县尽快开展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深入实施。 
  (四)认真组织开展再就业救助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将日常性救助工作与相对集中的救助活动结合起来。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省上每年在“五一”、“十一”前,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两次“再就业救助服务周”活动;各地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走访救助对象家庭,送再就业政策、送职业指导、送培训信息、送就业岗位、送生活保障”的“一走五送”上门服务活动,为救助对象提供实实在在的再就业救助服务。 
  (五)加强对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再就业救助工程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取得的实效;宣传有关部门和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关心支持再就业救助工程,积极帮助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宣传救助对象不等不靠、自强自立,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良好舆论氛围。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和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确保社会稳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六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