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包叙定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经营餐饮、旅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亦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标准和实施时间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 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 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月3元; 
  (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每人每月2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市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许可证和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进行收费。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收费许可证和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分别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或领取。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上缴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户。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财政部门应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80%,于次月10日前缴入市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应 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所在单位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市政 环境 收费 办法 命令报送: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分送: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5月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