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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关于限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 2000-04-29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税务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00年3月1日2000年3月29日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的地方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等有关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或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以下简称市地税登记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业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税务登记点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户应当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撤销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业户凡未按照以上规定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地税登记分局申报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段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办法”第九章的规定处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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