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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督工作会议纪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7 生效日期: 1998-02-17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总结1997年3月份以来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进一步加深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及时、有效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推进监管工作深层次的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12月中旬在汕头召开了全国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保税区外汇分局及总局管检司、信息中心等有关司室代表,国务院秘书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应邀派人参加了会议。
  广东分局副局长李东荣同志到会致词。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福祥同志到会做了题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任重道远,为促进人民币可兑换的进程而努力”的报告。被邀请的海关总署、外贸部代表讲话,表示积极支持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共同打击骗汇、骗税违法行为。与会代表就李福祥同志的报告及《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审查规定》、《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交叉检查及评比制度》进行了积极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总局国际收支司副司长贾吉恒同志做了大会总结。
  李福祥同志的报告首先论述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及我国外汇监管机制对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指出我国在实现人民币经常项下可兑换及维持对资本项目管理的条件下,外汇事后监管措施的实施促进了外汇交易的平稳、有序运行,理顺了外汇市场秩序,防范、降低了外汇经营风险,有力促进了可兑换的进行。
  对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李局长做了重点分析,肯定了3月份以来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进口付汇核销是1994年初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经常项下直接管理、实施结售汇管理体制后,为保证经常项下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而出台的事后管理的重要措施。这一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96年底实现经常项下可兑换后,为充分发挥进口付汇核销的事后监督作用和加强外汇风险监管的需要,由外汇局直接执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和分析。这项工作的开展,能够及时发现外汇经营风险的征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降低外汇风险,防止、避免外汇的大量外流;可以规范进口单位和银行的进口付汇行为,降低银行售付汇风险;适时审核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防止利用进口付汇进行资本性转移,巩固外汇管理体系;保证贸易付汇数据的准确性及数据传输的及时性,有力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实施。
  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了监管取得的成果。经全国各级分局的一致努力,顺利接管进口付汇核销工作并使得监管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规范了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行为;通过名录、名单及重点核查等措施,使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得到了初步保障;银行在加强商业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售付汇业务,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加强进口付汇监督;绝大多数进口单位的守法经营、自律管理、风险防范的意识得到了加强,更加重视其在涉外贸易中的信誉;一批造假骗汇行为及假报关单得以发现,并及时制止了一部分骗汇行为的发生,减少了国家外汇的流失。
  报告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监管环境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报审率虽逐月升高,但综合到货报审率仍偏低。到10月底,全国综合到货报审率为55.5%,大部分沿海省市的到货报审率低于该比率。第二,保税区企业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有待进一步的核查。第三,进口货物低报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较严重,影响了贸易真实性核实及国家税收。第四,远期信用证付汇量加大,期限加长,需加强对其贸易真实性审核。
  报告第四部分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今后工作提出了6点指示:   1、统一认识、把握方向、找准位置。
  要立足于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防范、降低外汇风险,保障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促进经常项下可兑换有序、顺利进行的高度,来认识看待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的意义和重要性。要认清核销只是监管的手段之一,不能单纯为核销而核销,核销不是目的。
  要清醒认识到当前的监管环境,将国内、国外环境结合起来观察、分析,了解进出口经营状况和外经贸等出口企业的经营走向。要毫无疑问他肯定,仍有一些不法单位和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以恶劣手法骗购外汇。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对其坚决打击。
  2.加快进口报关数据从海关向外汇局直接传输的联网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不法单位以假进口报关单骗汇及逃避关税问题。在联网末实现前,仍应做好进口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巩固、完善与海关的联系制度,并做好相互间的情况通报、信息咨询工作。
  3、完善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统一操作手续,增加监管的透明度。采取有力、可操作的措施解决进口单位不报、漏报、瞒报及其他违规问题,要抓出一些典型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对骗汇的进口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坚决处罚;对直接提供假进口报关单的委托单位、有关报关公司(行)要给予全国通报。对银行,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对违规银行要给予通报批评,多次违规及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全国性通报并处以罚款。各外汇局要按总局文件要求如实上报假报关单骗汇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漏报报关单核对情况,不得以保护地方及本地区银行利益为由,对骗汇行为进行内部处理。个别地区的临时性做法要及时更正,统一到全国一致的办法上。
  4、加强保税区企业付汇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逃套汇行为的发生。对保税区问题要认真调查、了解,出台的措施既不能影响保税区的发展,也不能出现外汇监管漏洞。
  5.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做好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监管分派进口付汇风险分析及假进口报关单骗汇、骗税情况分析工作,密切注意远期信用证付汇的新动向,抓住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防范的有效手段。要继续加大宣传,使进口付汇申报、核销报审成为进口单位的自觉行为。
  贾吉桓同志在大会总结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是经常项目可兑换及维持资本项目管理前提下,对进口付汇进行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是经常项目事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区分经常项下外汇和资本项下外汇具有重要意义。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着眼于宏观监控、总体平衡,重在事后核查,严惩违规。1998年工作重点在于:统一认识,步调一致;扩大宣传,加强调研;完善机制、规范操作;提高监管手段,使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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