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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批评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5 生效日期: 2002-03-25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2]8号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在近期进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核查中发现,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相关信息披露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向与公司承诺不符,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之一为补充年产4万吨MDI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配套项目。招股说明书承诺以1000万元增加设备投资,2800万元增加流动资金。该项目公司实际以2800万元收购控股股东拥有的项目配套铁路专用运输储运系统等,属关联交易。该变更行为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另一募集资金项目聚氨酯研究发展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公司承诺建造5000平方米大楼,实际公司购置了中关村昌平园房屋及附着土地。且2001年中报披露投入金额也有误,2001年公司中报披露该项目投入金额为981万元,实际已投入1720万元。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承诺不符,未履行相关变更程序,且信息披露与实际不符。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以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广西龙眼基地,河北洋葱基地,甘肃葡萄基地,北京胡萝卜基地,新都、郸县、成都、邛崃、眉山五个小麦基地,眉山、海南两个水稻基地。实际公司于1999年6月以18674万元资金(其中募集资金16710万元)从攀西生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收购了攀西地区生产基地用以实施上述项目。该收购行为涉及金额占该公司净资产的56%,公司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此后的公开信息也从未披露上述资产收购行为,称该基地为公司“从1998年起逐步投资建设”。公司在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追认上述行为时,也仅称该基地“全权委托攀西生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工作”,未披露收购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二十 条第二款及第 五十九 条规定。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丁建生、董事会秘书郭兴田,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夏朝嘉、董事会秘书樊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我会决定对上述2家公司公司董事会以及上述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2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通报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
  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依法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履行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义务,对涉及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充分论证,并严格履行法定变更程序。
  中国证监会将继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的变更速度快、变更频繁、资金闲置金额大、闲置时间长、募集资金项目变更披露不充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等行为,核查上市公司是否严格履行了其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并对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监管。发现违规情况,将严肃查处。
20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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