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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 2000-04-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9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加快推进。现在国家和省里有关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已经出台,希望各市、州政府和高等学校抓住机遇,狠抓落实,尽快建立起符合高等教育特点与需要的新型高等学校后勤保障体系,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2000年4月6日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肖、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三、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好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好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五、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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