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0]1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公民个人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桂政发[1997]46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蚕种改造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取消水果技术改进费已报经自治区党委同意),降低小煤炭管理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将农业信息网络服务费等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公益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要求取消的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注销、收回或变更已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主管部门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收回并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级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1997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收费的部门,一经发现,要按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分离出来的24项收费项目,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公益性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二)后,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推向市场,加快整顿中介服务机构的步伐,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本通知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附件二: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 原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一)农业和丝绸部门
1、蚕改费 挂政发[1993]33号
2、蚕茧管理费 桂政发[1993]33号
(二)水果办
水果技术改进费 桂发[1986]20号 桂政办函[1998]69号
(三)电子工业部门
1、上缴管理费 桂价字[1988]109号
2、电子产品许可证申报手续费 桂价字[1988]109号
3、企业标准审查费(争创优标准) 桂价字[1988]109号
4、产品鉴定资料审查费 桂价字[1988]109号
5、采用国际标准现场审查验收费 桂价字[1988]109号
6、组织鉴定活动费 桂价字[1988]109号
7、科技进步奖申报费 桂价字[1988]109号
8、技术业务学习班收费 桂价字[1988]109号
(四)邮电部门
1、市内电话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2、市话建设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3、电报通报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4、给据邮件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5、印刷品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6、机要文件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五)文化部门
对从以下五个方面收取的桂价费字[1992]103号、
文化经营管理费1994年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第二号通告
1、舞厅、歌厅
2、桌球
3、电子游戏机
4、卡拉OK厅
5、综合游乐场
(六)劳动部门
1、地、市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县劳动服务公司待业保险管理费桂价费字[1992]217号
2、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市待业保险管理费桂价费字[1992]217号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交管理费(指对以下方面收取)桂价费字[1992]217号
(1)商业、饮食、服务业
(2)工业生产企业
(3)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业
(4)建筑修缮业
(5)其他行业
(七)消防部门
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桂价费字[1996]409号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附表略)
附件二: 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目录
农业部门的农业信息网络服务费、土地肥料测试收费,审计部门的审计事务所收费,财政部门的会计事务所收费,工商部门的市场设施租赁费,商标代理服务收费,专利部门的专利代理收费,经协部门的经济技术协作服务收费,气象部门的避雷针检测收费,外事部门的车辆对外服务收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版权代理服务费,烟草系统的烟草制品及原料检测收费,机要部门的机要通信业务有偿服务收费,地震部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农机部门的拖拉机的二号保养维修费、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农机作业服务费、农机修理工培训费、各种机手培训费等20项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由物价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将民政部门的殡葬收费、社会福利院收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广播电视部门的有线电视收费等4项收费转轨为公益性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听证会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