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2 生效日期: 2005-07-1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72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工程结构物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56号)收悉。经商财政部,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出台的目的,是解决国内造船企业困难,使其内销的储油轮等享受与进口同类产品增值税免税的同等政策,而不是指全部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因此,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海上建设工程海底输油管线工程,不能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