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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0]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规范税收管理,保证正常的财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现结合我区的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外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自治区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加强减免税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管理。严格税收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的减免税、先征后返税收政策必须立即纠正。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先征后返政策,一律自行检查纠正。对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一律作为违法收入处理,全额上交自治区财政,并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检查清理工作。检查和清理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共同组织落实。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领导和部门抓这项工作,结合实际,及时部署,认真组织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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