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0]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备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备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税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减免规定政策性极强。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并对近年来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于3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财政厅。
今后对确需财政支持的行业,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