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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8 生效日期: 2000-02-18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0]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备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备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税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减免规定政策性极强。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并对近年来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于3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财政厅。 
  今后对确需财政支持的行业,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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