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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苏人通[2003]103号

各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一)省人事、建设、交通行政部门依照《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全省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工作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参与。各市的考试工作,由各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市协商确定。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市建设行政部门核查后报省建设行政部门,经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办理有关注册手续。省、市建设行政部门将每年注册人员名单汇总后抄送省、市人事、交通行政部门。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1]61号),其接受的继续教育课程及学时应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一)考核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按照人发[2003]27号文件执行。 
  (二)考核认定程序。 
  1、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省属设计单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2、各市建设、人事(职称)行政部门对本市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部门。经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核,省人事(职称)行政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 
  3、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全国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 
  4、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向经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批准的通过考核认定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1、各市应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 
  2、各市在审查时,应该认真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省的每一位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附件必须由核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 
  3、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4、各市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将停止该市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5、考核认定工作联系单位:江苏省建设厅,联系人:赵庆红,电话:025-6632241。 
  附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略)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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