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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试点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试点单位: 
  目前,各单位按照青政办发[2000]4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部分试点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已接近尾声,为继续推进试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试点企业的精简人员、家属工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标准,测算15年。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所需资金,以现行定期待遇标准和供养对象距供养关系结束时间长短为依据,按以下原则测算:供养关系系父母范围的,按其与社会平均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距社会平均寿命不足五年或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按五年计算);供养关系系子女范围的,原则上计算到18周岁;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与社会平均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0年。上述人员支付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供养父母除外);超过一年的,每满一年增加2个月标准,但加发的月数以40个月为限。 
  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所需费用从土地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筹集到位,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统一管理,按规定据实发放,统筹包干使用;也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关协议,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同时解除供养关系。 
  四、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和查体费用继续按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青人发[2002]45号文件,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青办发[1992]38号文件规定执行,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每人每年500元,公用经费的标准每人每年600元(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年800元),享受一类医疗保健的离休老干部每人每年700元(享受二类保健的每人每年450元)。上述三项费用计算10年,从土地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筹集到位。市财政专户管理,每年的第一季度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 
  五、试点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结束后,职工安置的遗留问题由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负责解决。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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