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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吉木萨尔县擅自变更户籍管理制度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在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为引导农民转变从业观念和农民单纯依靠土地生存的思想,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推动城镇化进程,于2003年2月18日下发了《关于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居住和发展二、三产业的实施意见》(吉县政办[200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支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居住和发展二、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县政办[2003]7号)。该《实施意见》第二条中关于“农民及外来人口到县城居住和发展二、三产业,在保留原农村户口的同时,可为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双重户籍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变更,违反了国务院《户口登记条例》第  条“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基本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2001]113号)精神。实行双重户籍管理制度,不仅造成大量的空挂户和双重户口,同时给国家人口统计工作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不利于人口正常管理工作。对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吉木萨尔县擅自变更户籍管理制度的做法给予通报批评。 
  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国家实施“发展小城镇,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同时,户籍制度是国家实施人口和社会管理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必须有利于社会稳定,任何涉及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变更,都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行事。各地区、各部门对涉及社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改革,一定要慎之又慎,方案出台前,必须报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和批准。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要从中吸取教训,对已办理落户的人员要及时清理,造成的失误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严格按照户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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