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3]62号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远郊区县交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及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1、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
3、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略)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