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劳社发[2003]125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增长的自我约束机制,理顺工资分配关系,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凡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单位申请均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确定,以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为主,也可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其它挂钩指标或复合指标挂钩。其基数按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有关数据和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定的有关税收数据进行核定。
三、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一般按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数据进行核定。2002年已实行挂钩的企业,按2002年工效挂钩办法结算的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核定。
四、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8以内。对人均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以及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倒挂的企业,要按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须认真填报《湖南省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报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核工作应于2003年9月底以前完成。附表:湖南省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
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