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1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公布第一批25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后,各地名有关部件十分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这25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已基本整改完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省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但是,我省重大火灾隐患还继续存在。仅今年一季度就连续发生了3起特大火灾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及财产损失特别巨大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浙江展览馆等25家单位列为第二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第二批25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的消防整治工作,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有关地方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和帮助整改单位认真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对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和部位,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加强值班看守,确保安全。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真督办,确保落实。整改的具体督办工作由省公安厅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各督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督办部门和人员,督促检查地方政府和整改单位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案和实施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整改工作原则上要求在1年内完成。有关单位整改完毕后,要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并上报验收结果。
三、完善制度,长效管理。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实行重点督办、限期整改是我省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有效措施。各地要继续进行排查摸底,确定一批市、县(市、区)政府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抓住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改善我省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鉴于浙政办发[2001]42号文件公布的第一批25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已按要求基本整改完毕,同意不再将其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
附件:第二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名单
1.浙江省展览馆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文联
2.杭州市江城饭店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3.萧山市华都宾馆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旅游局
4.象山县小商品市场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5.慈溪市城隍庙商城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6.宁海县商务大楼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7.苍南县龙港侨贸大厦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8.温州市瓯海景山西山面砖厂出租房
督办单位消公安厅、省经贸委
9.瑞安市图书科技综合楼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0.湖州复兴医药有限公司物流中心四面厅仓库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11.安吉县大酒店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旅游局
12.嘉兴市恒联化工厂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13.嘉兴市中原化工厂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14.绍兴市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15.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东升路纺织品交易市场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16.义乌市打火机市场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17.金华市商城家电市场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18.江山市华厦商贸有限公司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旅游局
19.常山县供销合作联合社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供销社
20.台州市浙江海门机床厂出租房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21.台州市路桥小商品批发市场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22.丽水市府前菜场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23.丽水市浙江绿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胶车间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24.舟山市液化气站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25.舟山市浙江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