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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8]204号
 
 
  第一条 为统筹解决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 
  第三条 城市民兵训练经费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民兵训练经费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由市人事保险部门负责筹集; 
  (二)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险部门负责筹集; 
  (三)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的标准,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筹集。 
  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可以免于参加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 
  第五条 人事保险、劳动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筹集的民兵训练经费,应当于每年4月、10月底以前分两次解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专用账户,其利息收入记入民兵训练经费总额。 
  第六条 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主要用于市内四区的民兵干部、民兵教练员、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基干民兵军事训练和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维修以及训练场地、配套设施(器材)的建设等。 
  第七条 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青岛警备区根据年度民兵训练任务,提出民兵训练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青岛警备区统一安排使用。 
  第八条 参加民兵军事训练的人员,在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其他各市、区城镇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警备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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