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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05 生效日期: 1998-08-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8]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确保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现有各级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基层地方税务所行政编制,分别以同级政府批准的地方税务局“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数和陕编办发[1996]83号文件下达的基层地税编制数为依据,逐级上划;地方税务系统实有在职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占机关编制10一15%的工勤人员)按编制人数上划,不符合上划条件和超编人员由地方政府负责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按实有人数上划。 
  今后,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总额、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分级分类核定,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二、地方税务系统的干部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主管、同级党委协管。地(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察,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的规定任免。其中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西安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并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 
  三、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逐级上划基数,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其他经费开支仍由当地政府负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重视地方税收工作,支持和监督地方税务机构公正执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税收征管队伍,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本通知下发后,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工 作 的 通 知 
 
 
陕政发[1998]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但是,从全省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和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情况看,土地粗放利用、大量闲置、违法用地的问题仍相当严重,控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我国、我省耕地短缺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地意识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少,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人均耕地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以占世界不足10%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我省耕地资源数量有限,质量不高,减少很快,人地矛盾突出,全省耕地已由解放初期的人均5亩,减少到1.4亩,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我国、我省耕地资源严重短缺的基本情况,决定了必须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要从严控制。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是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切实措施,扭转在人口持续增加的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用地受保护,破坏耕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应予治罪的法制观念。妥善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坚决禁止未批先用、违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发生。 
  二、立足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走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为主的路子 
  中办、国办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强调,“各类建设项目要坚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的原则,走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为主的路子”。这不仅是对冻结期间建设项目用地的要求,也为今后建设项目用地指明了方向。目前,全省多数城镇土地利用率低,尚有部分闲置土地。各地、各部门在安排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时,要首先消化利用闲置土地、非耕地和利用率低的土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计划从严控制,采取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办法,弥补减少的耕地,实现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开发区是我国改革开发的产物,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今后,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都要尽可能向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100个小城镇建设试点镇集中,而不要占用其他土地。开发区用地也要统筹规划,压缩规模,合理分区,集约利用,有效保护耕地。 
  三、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今年以来,为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国家加大了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环保产业的投入,在我省已经安排和将继续安排一批重点建设项目。为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进度,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拉动我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今后,凡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统征,建设单位不再直接征用土地。经国家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项目用地单位要向省土地管理部门预报,经批准后方可先期用地,并应在开工一个月内报送有关材料。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统征行为,努力维护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统一规划、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省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督促用地单位依法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监督其用地行为。 
  四、严格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 
  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在进行可行性报告评审时,土地管理部门要参与项目用地的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前期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用地所在县(市、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出具项目可研报告、立项批复、定点文件、资金证明、土地利用规划图、征地协议、出让合同等材料;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还要附具审查意见、占补措施及占用许可证等材料。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树立土地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积极为重点建设项目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地报批材料齐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地(市)、县两级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转报手续,省土地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手续。 
  五、加快建设项目违法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在土地清查中清理出的在建和建成的重点项目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要分别情况抓紧处理,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对既非重点又非基础设施的在建或建成项目,凡1997年4月15日前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已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并已经查处的,要尽快依法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法规、政策,且有污染的,要依法拆除或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凡1997年4月15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省监察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派出联合工作组,及时督促检查,在今年第三季度处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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