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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龚淑敏.宋大力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9-27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1]20号

 龚淑敏、宋大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龚淑敏、宋大力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公司”)在其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公司1997年净利润为7,843万元。经查明,“郑百文公司”上市后采用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其中:1997年虚增9,796万元。原郑州会计师事务(现注销)会计师龚淑敏、宋大力在对“郑百文公司”1997年年报履行审计职责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含有虚假问题,即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使“郑百文公司”披露的1997年年报的财务报表中含有虚增9,796万元利润的虚假信息,从而导致了“郑百文公司”信息披露虚假。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3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3条所述行为。
  龚淑敏、宋大力对“郑百文公司”1997年年报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

  二、处罚决定
  依据《股票条例》第73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龚淑敏处以罚款30万元;暂停龚淑敏从事证券业务许可3年;
  (二)对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宋大力处以罚款20万元;暂停宋大力从事证券业务许可1年。
  上述人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人员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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