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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第 四十六 条规定,结合我市运行的实际,特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将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的治疗列入到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病种治疗项目。 
  二、调整特殊病种治疗的个人承担比例,在职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比例从20%调整到15%;退休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比例从15%调整到10%;取消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的10%和直线加速器治疗个人自付的15%。 
  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配药量不超过1个月量的病种增加高血压和冠心病两个病种。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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