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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1 生效日期: 1998-03-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省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经济、缓解城乡就业压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必须认真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个体私营经济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也是地方税收一个新的增长点。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切实解决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和问题,全力支持税务部门抓好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适当增加征管经费投入。要积极稳妥地搞好建帐建制工作,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体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实行查帐征收,并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推行,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对经税务部门批准暂不建帐、采用“双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经过业户申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等程序后,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由个体工商户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税。征管人员要按照调查、评税、征收、稽查相分离的原则开展工作,实现专管员职能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 
  三、个体私营业户要自觉、依法、如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积极、主动、认真地按照要求建帐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查帐征收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 
  四、切实解决个体私营业户税外负担过重的问题。对涉及个体私营业户的收费、摊派、罚款要逐户逐项进行登记、清理,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业户负担。 
  五、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要每月对纳税人办证情况互相通报,认真核查,从源泉上控制漏征漏管户。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要防止纳税人多头开户,对有偷、逃税行为的业户,各金融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并依法及时采取税务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谩骂税务人员的案件,对拒绝或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故意扰乱税收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的力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第一线工作需要。要尽快提高个体私营税收征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勤政廉政,做到依法收税、文明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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