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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证券公司上海天目中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丁祥频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 2001-08-09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1]16号

武汉证券公司上海天目中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丁祥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武汉证券公司上海天目中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武汉上证”)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武汉上证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
  经查,武汉上证于1999年6月为他人提供资金及个人股票帐户买卖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最高融资额达4800万元,从中获利98万元。上述行为的责任人是武汉上证总经理丁祥频。

  二、处罚决定
  武汉上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达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武汉上证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98万元并罚款30万元;对武汉上证总经理丁祥频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武汉上证、丁祥频应自收到本处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武汉上证、丁祥频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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