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1997]33号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1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10个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房屋纠纷仲裁费、重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审查费、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 、私营企业管理费、户外广告管理费、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费、计划生育宣传品工本费、技工交流收费、农村劳动力调配费、国家名酒准运证工本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