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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8 生效日期: 1997-08-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支持上市股份公司的发展,经研究,对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在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33%所得税税率的前提下,各地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即将超过按15%税率征收的部分,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返还18%给企业,并直接进入企业的净利润。 
  以上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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