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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1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7]5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增加我区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第 条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开采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矿泉水、粘土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民用水、公共事业用水(包括符合矿泉水标准的)免征资源税。 
  三、矿泉水、粘土资源税单位税额为: 
 
 
(一)矿泉水 4元/吨 
 
 
(二)粘 土 4元/吨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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