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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的综合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01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90]汇管投字第2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总局(90)汇管投字第136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下发后,部分分局就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示总局,现就这些问题综合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83>45号文和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的意见,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凡以借贷资金投资入股的,可以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外汇利润中先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后再办理留成。

  二、中方投资者享受外汇全额留成的起始期为合资企业分利年度,期限为5年。5年后,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按同类国营企业留成比例办理。

  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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