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劳社发电[2003]5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医保中心、广铁、电力、水电八局医保中心:
根据湘劳社发明电〔2003〕2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切实保障好我省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按照厅2号明传电文及卫生厅和我厅联合明电湘卫传电〔2003〕41号的要求,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防治“非典”工作,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及时救治。
二、对于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采取记帐方式,出院时,由患者或其家属对院方提供的诊疗、住院记录与记帐清单签字确认,发生在统筹地区以外的“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救治费用,由所在单位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全额支付。
三、对于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疑似患者,在隔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全额支付,疑似患者排除和解除隔离后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支付。
四、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发热门诊患者,在留观期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支付50%。
五、“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救治费用超过统筹地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应及时向当地财政申请补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联系与合作,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的“非典”防治情况以及发热门诊情况,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工作的情况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专题报告。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