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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01 生效日期: 1986-08-01
发布部门: 机械工业部
发布文号:
一、前言
  (一)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是促进机械工业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必须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以达到发挥经济效益,增强自力更生的目的。
  (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要先掌握技术,即稳定地生产出达到引进技术同等水平的产品,然后再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进行研究、攻关,做到有所发展创新,使机械工业的科学技术、生产管理,迅速赶上世界先进水平。
  二、消化吸收的内容与要求
  (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可分为图纸技术资料的翻译、转换,人员出国培训;试制、生产和发展创新三个阶段。
  1.资料翻译转换、人员出国培训?试制和生产中必需的图纸、设计、工艺、工装、检测、试验、技术标准、质量控制、材料、配套、生产管理等资料都要翻译转换,使之能在我国工厂生产使用。在翻译转换过程中,对影响产品性能、寿命等关键技术条件或技术标准的,都不得随便修改。由于随便修改,降低了质量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出国培训,应选派精干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参加,出国前应制订好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培训完毕,应及时总结报上级管理部门。
  出国培训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在引进技术未能达到稳定地生产前,一律不得调离原工作岗位。
  2.试制与生产
  引进产品设计、制造技术、材料配方、工艺及工装技术等,应进行试制或试生产,以验证引进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和考核产品的性能结构。同时,检验引进单位是否基本掌握了引进的技术。
  引进技术在样机试制或试生产合格后,应准备好保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工装和专机,建立起管理制度,培养好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达到把引进技术稳定地用于生产或稳定地批量生产出与引进技术同等水平的产品。
  3.发展与创新
  要对引进技术的结构、配方、原理、数据等进一步分析、研究,将引进的技术应用到同类产品或其他产品上,做到发展新产品、新技术,其技术水平与引进技术基本相当或稍有提高。
  结合引进技术,加强自行研制与开发工作,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有所提高和创新,即产品结构、工艺方法、材料配方等有较大的改变,性能有显著的提高,原理、机理有新的突破,且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二)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过程中,要努力做好原材料、配套件、零部件的国产化工作。对国内现有的原材料、配套件,通过试验,在不降低引进产品技术标准的原则下,应尽量采用;对国内现在尚没有的,需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发、攻关,尽快立足于国内,以不断降低成本,减少外汇支出。
  三、消化吸收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各个引进单位在与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都必须编制出消化吸收计划(包括原材料、配套件的国产化计划)。部只编制下达消化吸收重点项目计划。各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编制本地区的消化吸收重点项目计划。列入各级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级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个引进单位编制的消化吸收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后十天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凡引进单位委托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研究院所、设计院、学校等参加消化吸引的项目,则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与义务,并将合同副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院所、设计院、学校参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应将所承担的任务列入本单位的计划,并于每季后十天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由部组织消化吸收的重点项目,由部与消化吸收单位签订纵向合同。
  (三)在消化吸收过程中,对于国内目前不能提供的零部件、配套件、原材料,各级主管部门应帮助解决。凡需要进口的,由引进单位向物资进口部门提出申请。
  四、对消化吸收的鼓励与扶植
  (一)通过消化吸收所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及创新成果,应视同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或科研成果。在奖励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二)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符合国发(1985)21号文件关于新产品规定者,照章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其他国产化的产品,如按国家定价销售纳税有困难,经部科技司审定确认后,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凡经我部上报或批准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供解剖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样机,由引进单位提出,经部科技司审核上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海关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凡经我部上报或批准的技术引进项目,在消化吸收研制阶段所需进口的少量关键零部件(价值在总体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如因进口环节征税后,提高了开发新产品的生产成本并且难于内销时,由引进单位详细核算,提出理由,经部审核上报国家经委确认后,可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消化吸收成果的所有权,由引进单位与委托或参加消化吸收单位互相商定,或由双方共享或由单方出资收购,一家独享。其有关条款,应在横向合同中予以明确。凡部局组织消化吸收项目的成果所有权,由部局与有关单位商定。
  (六)对引进项目中需组织攻关、开发的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攻关、开发的单位所得收益,按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经科(1986)98号文的规定可免征所得税或调节税。
  五、消化吸收的资金
  由引进单位按新产品试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现行资金渠道开支。部的消化吸收重点项目,所需费用由部予以补贴或金额投资。
  六、验收鉴定和总结
  (一)每个技术引进项目在样机试制和批量生产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厅、局或部专业局组织验收和鉴定,并写出验收鉴定报告,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二)引进技术项目,经过消化吸收,达到以下条件时,引进单位可提请上级验收鉴定。
  1.对外商的技术,进行考核验收,按与外商签订合同的要求办理。引进单位应写出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2.国内对引进技术样机试制进行验收鉴定的条件:
  备齐“新产品试制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技术文件。
  引进技术的产品或零部件,凡属引进单位自己制造的,应基本上全部制造出来并经鉴定合格。
  外购、外协的原材料、配套件国产化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按产值计)。
  写出试制总结。
  3.国内对引进技术批量生产进行验收鉴定的条件:
  具备引进技术批量生产时的图纸及各种技术文件,保证质量和生产率的工艺装备、测试条件和质量管理措施。
  消化吸收过程中的科研、攻关课题基本完成。
  批量生产时的环境保护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有关环保管理部门的合格证明。
  稳定地生产出达到引进技术水平的产品,经济效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指标要求。外购、外协的原材料、配套件,国产化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按产值计)。
  写出全面总结,内容包括产品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对社会的效益,推广使用情况,投资回收情况,本企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经验与问题等。
  七、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引进技术本身的消化吸收。为实现引进技术,需国内研究、攻关、开发的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二)利用外国政府、民间学术、协会团体的资助及联合国援助的技术引进项目,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有关厅、局、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细则。
  (五)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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